三工商格(备)字 2013 — 1—1—13号 编号:
编号:浙F1-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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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江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2月8日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三门钱江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宗辉 联系电话: 83588888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1022000036343
企业资质证书号: 台房开字第33102200054号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三门县大湖塘新区 、
编号为 C02-0407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土地使用证号,住宅:三国用(2013)第001295号;商业:三国用(2013)第001297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31398平方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春江花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2013)1170202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10222013051403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三建规售许字第(2013)第 011号;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号为 三工商格(备)字2013-1-1-13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幢名称 单元 房号 所在层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分摊面积(㎡) 房屋用途 层高(m)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
住宅自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82 年 12 月 17 日。
商业自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52 年 12 月 17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框架 结构,层高 3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按节能设计相关规定及规范。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569.07 平方米,坐落 3#一层、二层;4#二层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地下室一层 。
2、车库, 地上A层, 地下室一层 。
3、地下室夹层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幢名称 单元 房号 建筑面积(㎡) 计价方式 单价(元) 总价(元)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65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或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买受人如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必需的材料,视为逾期付款,适用本条款第1款处理。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因政府有关部门调整规划配套实施方案影响工程进度或有关部门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导致建设期延长而影响交付的。 。
3、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可顺延交付时间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买受人同期购房贷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买受人不要求退房且在通知到达之日内不提出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视为接受变更,按实际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2.小区总平面的调整及配置附属物的设置以政府相关部门最后批复为准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垫付,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不合格则由出卖人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时限办理接房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手续而造成延期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3. 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提存,提存费用和商品房约定交付之日后所发生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商品房的毁损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出卖人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道路、通水、通电、排水、排污与交房同期 。
2、 闭路电视、电话、宽带、管道煤气等在交房后由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申请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按合同第十条处理 。
2、 。
3、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①或②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本幢相关买受人,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时,从其规定,但不得改变楼宇屋面的原有结构及安全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本幢相关买受人,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时,从其规定,但不得改变楼宇外墙的原有结构及安全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开发商所有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应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地名办的管理 ;
5、 / ;
6、 /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台州市新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银行按揭壹份, 市 房管局、土管局等 各壹 份 。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三门县房地产管理处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以政府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有关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分类、内容、分摊公式、计算方式等,参见《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的相关内容。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1.买受人购买地下车位_____只,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车库价格另行计算。
2.买受人已经仔细阅读附件七,同意该附件所有业主临时物业管理规约并愿意遵守该附件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面砖
2、内墙:水泥砂浆
3、顶棚:水泥砂浆
4、地面:水泥砂浆
5、门窗:铝合金
6、厨房:地:水泥砂浆;墙:水泥沙浆;顶:水泥砂浆
7、卫生间:地:水泥砂浆;墙:水泥沙浆;顶:水泥砂浆
8、阳台:地:细石混凝土;墙:水泥沙浆;顶:乳胶涂料
9、电梯:有电梯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30日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3、4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3、4 项, 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无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在以下期限以内出现下述质量问题的,由本公司委托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修责任:
1.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房渗漏,八年。
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二年。
3.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残裂、五金件损坏,一年。
4. 灯具、电器开关,六个月。
5. 管道堵塞,二个月。
6.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购买人承担。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现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一、本物业已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或经物业所在地三门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台州新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其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三门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安全)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则上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二)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三)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五)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的管理各项费用;
(六)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七) 不得不将物业保修责任、因质量原因或达不到使用功能进行的整改、修复的责任转嫁给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第三方;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一)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四) 在物业装修前,持相关材料向本物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五) 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一)物业买受人应承担下列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时交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以 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元/月*㎡(建筑面积);
A、高层住宅1.7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B、商铺2.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C、车位服务费(含地下)30元/月;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按实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支付。
(四)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分额共同承担。
(六)本物业经规划验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
六、装修约定
买受人在入住后应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各项规定。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扩大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能在外墙上开门、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能损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改变住宅外立面;不得侵点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七、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卖买卖合同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买受人物业座落:第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室。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为了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约定如下:
一、 买受人须自身负担的有关费用:
1、 水、电一户一表初装费;2、有线电视入网费;3、煤气管道初装费;
4、物业维修基金;5、产权登记的有关费用;6、政府部门新增的费用。
二、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最终测绘报告的面积办理面积结算手续,如买受人对实测面积有异议,可自行向有权进行测量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若无误差,由买受人承担,若有误差则由出卖人承担。
三、商品房交付时,买受人应先办理结算房款、代收款等一切相关结算手续。
四、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知晓银行办理个人按揭贷款的条件,并承诺个人条件符合银行要求。买受人同意银行按揭年限、首付成数、利率以银行实际批准的为准。同时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按揭无法办理,则付款方式自动转为一次性付款(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政策),并自银行贷款批复之日七日内全额付清房款,逾期则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负违约责任。
五、因买受人原因未在出卖人规定的按揭贷款办理期限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逾期超过10天则视为买受人放弃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买受人必须自出卖人规定的按揭贷款办理期限起15日内按实付清贷款或差额房款,逾期则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负违约责任。
六、出卖人按银行要求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如因买受人未履行银行借款合同义务,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七、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以电话、电报、传真、登报公告或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合同》项内相关事宜。至公告之日起60天起视为买受人收到通知;如采取电话、电报、传真或寄挂号信的方式,则收到3日后视为买受人收到通知。同时买受人确认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买受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为正确有效,在交接前如买受人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出卖人。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均归于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书均已送达。
八、小区竣工后,部分楼面因自然原因(如温差变化、水泥收缩等)会有细小裂缝,但不会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购买上述房屋的客户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协议时已明确了解此情况并表示接受。
九、出卖人此前在各种媒体信息及楼盘展示资料和销售解说中所宣传本产品的,若内容和本合同不符的,买受人已充分知晓并同意以本合同所约定内容和最终政府批文为准。
十、本小区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场所,出卖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处置。
十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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