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五条”细则),在“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方面强调,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个人转让房产所得按20%计征个税并非新规定。事实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一直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06年,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该《通知》称,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在我市,以上情形一直选择按1%核定税额。目前,地方上贯彻“国五条”调控新规还未出台。未来若严格执行20%计征房产转让所得个税后,卖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幅增加。以一套140平方米,原价100万,现售价170万的二手房为例,按差额20%征个税,需缴纳14万元。还有其他税费。按规定标准,五年内这套房还要缴3%契税、5%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共0.6%,相当于总房款170万元的8.6%,即6.02万。加上个税,其累计交易成本达20万元。而原来的交易成本仅为7.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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